广东美景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水雄):
本委受理申请人蔡华开诉佛广东美景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有关工资、高温津贴及工具费争议一案(佛顺劳人仲案字〔2023〕3082号),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工资、高温津贴及工具费合共2635元。本委于2023年5月10日上午10时30分在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作出裁决。
裁决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劳动者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委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本条文规定的情形的,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本裁决。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由于无法与你(广东美景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取得联系,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委现将佛顺劳人仲案字〔2023〕3082号仲裁裁决书向你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受送达人见本公告可自行到本委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仲裁庭领取上述仲裁文书,地址:顺德区杏坛镇建设东一路东5号,联系电话:27382373。
特此公告。
佛山市顺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三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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