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神牧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平):
本委受理申请人杨梅、陈孝琴、莫婷、龚柳妃、罗洪宝与被申请人佛山市神牧家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佛顺劳人仲案字〔2023〕2205、2207、2208、2209、2210号),申请人杨梅要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2022年12月工资7046元;申请人陈孝琴要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2022年12月工资3102元,2023年1月工资848元,押金2500元,合共6450元;申请人莫婷要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2022年12月至2023年1月工资5165元;申请人龚柳妃要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2022年12月工资3102元;申请人罗洪宝要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2022年12月至2023年1月工资11649元。本委于2023年5月11日上午10时在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公开开庭审理。由于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委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裁决如下:
一、由被申请人于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杨梅支付2022年12月工资7046元。
二、由被申请人于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陈孝琴支付2022年12月至2023年1月工资6450元。
三、由被申请人于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莫婷支付2022年12月至2023年1月工资5165元。
四、由被申请人于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龚柳妃支付2022年12月工资3102元。
五、由被申请人于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罗洪宝支付2022年12月至2023年1月工资11649元。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者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委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本条文规定的情形的,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本裁决。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由于无法与你(佛山市神牧家具有限公司)取得联系,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本委现将佛顺劳人仲案字〔2023〕2205、2207、2208、2209、2210号仲裁裁决书向你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受送达人见本公告可自行到本委龙江仲裁庭领取上述仲裁文书,地址: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交通中心南路交通中心一楼,联系电话:0757-29222002。
特此公告。
佛山市顺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三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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