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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建造试点项目及龙头骨干企业申报
申报时间: 2023-10-11 -2023-10-31 受理部门: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订阅更多
申报条件
(一)试点项目 1.项目对象。申报项目应为我市进入建设程序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取得±0.000以上或工程整体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项目工程形象进度达到总层数2/3及以上。 2.申报单位。项目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可独立申报,也可联合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专业分包单位等申报。 3.技术要求。申报项目符合《佛山市房屋建筑项目智能建造水平评价指引》控制项相关要求,且在应用数字化设计、智能生产、智能化装备施工、数字化施工管理、智能化协同等智能建造技术中有突出应用,且成效显著。 4.其他要求。已列入广东省第一批智能建造试点的项目自动入选本年度市级试点项目名单,无需重复申报。 (二)龙头骨干企业 1.申报单位。注册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固定的办公、生产和研发场所,从事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的相关企业。 2.申报要求。申报企业从事设计类、施工类、部品部件生产类、装备制造类和研发服务类工作,符合《佛山市智能建造企业评价指引》相关指标要求。2023年度申报的龙头骨干企业可不受《佛山市智能建造企业评价指引》基本指标第5点约束。 3.申报类型。申报企业可申报专业型,当满足两个以上专业型要求时,可申报综合型。
支持力度
申报材料
(一)申报资料 1.试点项目提交的资料包括: (1)佛山市智能建造试点项目申报表(附件1); (2)佛山市房屋建筑项目智能建造水平企业自评得分表(附件2); (3)佛山市智能建造试点项目实施方案(附件3); (4)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审查合格证明; (5)对应《佛山市房屋建筑项目智能建造水平评价指引》逐项提供项目应用智能建造技术佐证材料,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设计模型、书证、照片、影像、合同、单据等; 2.龙头骨干企业提交的资料包括: (1)佛山市智能建造龙头骨干企业申报表(附件4); (2)佛山市智能建造企业自评得分表(附件5); (3)对应《佛山市智能建造企业自评得分表》逐项提供佐证材料,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证书、报表、文件、合同等;
项目来源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的指导意见》(建市〔2020〕60号)